AI换脸短剧角色神似知名演员;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制作方存在侵权故意;播出方亦承担责任。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短剧行业迎来爆发式增长。然而,在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其中,一起因AI换脸技术导致短剧角色与知名演员高度相似而引发的肖像权纠纷案,备受社会关注。


该案中,国内某知名演员发现某公司制作并发布的短剧中,通过AI换脸技术将其肖像特征融入剧中角色面部。这部短剧共44集,总时长约90分钟,其中部分片段让不少观众产生误解,认为该演员实际参演了作品。相关话题迅速在网络平台发酵,引发广泛讨论。


原告认为,两家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肖像,严重侵害了肖像权,因此将短剧制作公司和播出公司分别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肖像的可识别性以及侵权故意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短剧制作公司辩称,涉案形象是通过AI创作生成,并非直接使用原告肖像。他们提交了创作过程说明,声称先利用大语言模型生成提示词,再通过文生图模型创建人脸图片,最后应用视频换脸模型完成合成。然而,在法庭要求现场演示时,该公司因账号和技术原因未能复现过程。同时,原告方使用相同材料进行操作后,生成的结果与短剧中形象存在明显差异。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何南骏指出,肖像权保护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只要一般公众或特定人群能够通过面部轮廓、五官特征等要素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即可认定使用了其肖像。法院经比对认为,涉案片段中的人物形象与原告外貌高度相似,网络上也出现大量相关评论和话题,足以证明公众已形成识别关联。制作公司关于“偶然撞脸”的抗辩,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而未被采信,需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立案庭法官赵琪进一步强调,作为专业短剧制作方,对影视行业动态和知名演员形象应有基本认知。在使用AI深度合成技术时,理应预见到可能引发的公众误认风险,并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主动避免相关操作。法院认定,制作公司存在侵权故意,并实施了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播出公司一方,其提交了著作权授权合同,主张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法院指出,肖像权与著作权分属不同权利主体,著作权的行使不能损害他人肖像权。播出公司在短剧时长较短且争议形象辨识度较高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即直接上线发布内容,同样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高雅表示,享有著作权授权许可并非侵犯肖像权的免责理由。平台在内容审核环节需履行相应注意义务,尤其涉及知名人士形象时,更应加强把关。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制作公司和播出公司分别在其运营的视频账号向原告发布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此案的审理结果为新兴短剧行业敲响警钟。技术中立并不等于责任豁免,创作者在利用AI工具进行内容生产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边界,避免以“技术巧合”为借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赵琪法官提醒,短剧等新兴业态从业者应在守法前提下享受技术红利,注重权利平衡与规范发展。


高雅法官也提示短剧发布者,获得著作权授权仅是基础步骤,肖像权等其他人身权益同样需要重视。未来,随着AI技术在影视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有望进一步完善,为创作者提供清晰指引,同时更好保护权利人利益。
